時間
立即
持牌地產代理應就客戶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
天
為賣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 在接受賣方出售或出租有關住宅物業的指示後七個工作天內;
- 或
就該物業的出售或出租而作廣告宣傳之前;
- 或
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
三者中以最早者為準;
任何一方可在監管局作出裁定日期起計十四天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區域法院作出的
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十五天內要交租。
根據第 31(1) 條,持牌人自有關第 24(2)、27(3) 或30(5) 條的通知或自有關牌照的日期起
計二十一天內,可向局長提出下列上訴
監管局如建議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即須將該建議及所基於的理由以書面通知有關持牌人。持牌人有二十一天的時間向監管局作出申述。
持牌人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應自終止起計三十一天內通知監管局。
持牌地產代理僱用或終止僱用營業員,應自該事項起計三十一天內通知監管局。
持牌地產代理委任或終止委任經理(根據第 38 條委任),則自該事項起計三十一天內通知監管局。
如某人獲委任為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董事或終止擔任其董事,則自該事項起計三
十一天內通知監管局。
如持牌地產代理成為或終止作為從事或擬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合夥商行的合夥
人,則自該事項起計三十一天內通知監管局。
年
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可暫時吊銷該牌照,為期一段不超過兩年的指明期間
持牌地產代理應備存一份所有住宅物業放盤的紀錄,及所有就住宅物業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文本,自收到有關放盤或訂立有關地產代理協議(視屬何情況而定)
起計為期不少於三年。
持牌地產代理應就所收取的任何款項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並在發出收據後,
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不少於三年。
持牌地產代理應將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在一家認可機
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並在存入存款後,將有關款項的存款收據副本保留不少於
三年。
持牌地產代理應就客戶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並在發出收
據後,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不少於三年。持牌地產代理亦應在發出佣金發票後,
將該發票的副本保留不少於三年。
董事「適當人選」的規定。董事在申請牌照之前五年內,曾否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法庭或裁判官亦可命令任何被裁定觸犯《地產代理條例》所訂罪行的 人,在定罪日期起計不超過五年的期間被取消持有牌照的資格。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有關條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不少於過去15年的有關物業的契據及文件,以證明物業的業權是良好的。
估值報告:
沒有 《地產代理條例》並
沒有要求持牌人須就
新分行開業通知地產代理監管局。
《地產代理條例》並沒有要求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他發出或代他發出的信件及
其他文件上述明在有關商業登記證內所述明的地址。(需要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