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翰林隨筆

 《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  是 「 絕對 責任罪 」 ( strict liability ) ,  即使是無 犯罪意圖,或有充份的理由, 也不能成 辯護理由 。 這種理解是落後了十多年的 法律理解 ,  過往有不少判例對第三條作出 詮釋 ,  上訴庭亦曾多次指出 ,  即使所謂 「 絕對責任犯罪 」 , 仍然可以以誠實但 錯誤的誤解,或合理理由作答辯 ,  這是人權法對人權的基本保障 。


2007年 ,  前法官李柏險及妻子馬圍禪隱瞞 資產詐騙綜援案罪成立。 雖然兩人均年 屆八十高龄 , 仍得雙雙成階下囚 ,  以此終結其法律生涯 ,  實在是一個可悲的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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