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 是 「 絕對 責任罪 」 ( strict liability ) , 即使是無 犯罪意圖,或有充份的理由, 也不能成 辯護理由 。 這種理解是落後了十多年的 法律理解 , 過往有不少判例對第三條作出 詮釋 , 上訴庭亦曾多次指出 , 即使所謂 「 絕對責任犯罪 」 , 仍然可以以誠實但 錯誤的誤解,或合理理由作答辯 , 這是人權法對人權的基本保障 。
2007年 , 前法官李柏險及妻子馬圍禪隱瞞 資產詐騙綜援案罪成立。 雖然兩人均年 屆八十高龄 , 仍得雙雙成階下囚 , 以此終結其法律生涯 , 實在是一個可悲的故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